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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常用管理制度最新

时间: 新华 制度

1.0目的

为了防止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确保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部门、管理处的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3.0定义

(无)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识别本部门各种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并编制清单,当有新的活动或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清单。

4.2各部门对所有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处负责在各区域合理配置分类垃圾桶,并做好相关的标识及维护。

4.4管理处负责(若为外包服务则指导并监控供方)分类收集并处理所有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分类存放场所,依相关法规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0内容

5.1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管理原则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5.1.2所有固体及废弃物的管理必须遵照分类回收、集中保管、统一处理的原则进行。

5.1.3分类回收是指各部门按照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将各部门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分类以后再回收,应在盛装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容器或场所等外面标明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名称。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门回收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场所。

5.1.5统一处理是指公司依相关的法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2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分类

5.2.1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主要分为四类,即为不可回收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大件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

5.2.2不可回收废弃物通常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各种有机体,如腐烂垃圾、厨房垃圾、果壳、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可以换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经处理后可重复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金属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装材料等。

5.2.4大件废弃物是指公司及业户所淘汰的大件办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如废塑料、废橡胶、废干电池、废蓄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有机溶剂、废油漆、废乳胶漆、废防水涂料、废硒鼓、废墨盒等。

5.3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5.3.1管理处负责对各区域分类垃圾桶内的垃圾进行回收并分类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处。

5.3.2本公司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交由国家认可的、有资格的废物处理公司处理,管理处负责将本公司及本单位的环境等要求事项通知废物处理公司。

5.3.3对可回收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定期联络有关废弃物处理公司处理,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6.0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供方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清单》

危险废物常用管理制度最新篇2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__版)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

(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__)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八)《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__)

(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__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1.管理部

组长: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②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③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危险废物管理部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领导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①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3.管理成员职责:

具体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与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联络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和综合利用具体情况,建立建全档案、台帐。组织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定期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演练方案、操作规程等文件。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现场专职人员职责:

1.负责将外来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利用场所,并登记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档案。

2.落实危险废物接收、利用、贮存的种类、数量,协助运输单位装卸事宜。

3.危险废物储存点的日常检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4.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及处理台账的记录。

5.落实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

1、后勤部

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核实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合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2、保安部

负责运输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通过全厂监控系统实时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三、标识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__)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__)要求。

附1:危险废弃物贮存场所警示牌样式:

附2:危险废弃物包装、容器标识样式:

四、管理计划制度

1.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根据危险废物收集、产生、贮存、转移台账汇总年度的公司的危险废物情况,总结上年度危险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废中心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危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交区环保局备案。

五、申报登记制度

1.公司接收、库存,以及危废利用过程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

2.每年年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计整年接收量,如实填写年度固废申报登记表并交至区环保局。

六、分类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__版)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危险废物常用管理制度最新篇3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全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单位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技术安全科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供应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厂危险废物的对外处置,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监督。供应科审查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处置我厂危险废物时应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供应科督促对购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将按照从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并由供应科存档,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第八条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将危险废物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生产技术安全科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厂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直接从管理、生产危险废物的人员,由本部门及生产技术安全科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条我厂应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委托、运输和装卸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产技术安全科对相关管理单位处罚1000元。

(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八)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场所、设施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常用管理制度最新篇4

为落实实施《中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照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要求,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

2、企业责任人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设置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议、监督和协调。

3、节能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根据“管生产必需管环境保护”标准,节能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各部室、队组必需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工作中。全体职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企业颁发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稳定生产装置,规范生产工艺步骤,降低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

5、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责任

节能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1)主持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企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表)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标准",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评指标,立即考评;

(6)组织落实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停提升职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同时发展。

危险废物常用管理制度最新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危险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仓库区要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间隔,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三)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条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领取,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领取的`剧毒、麻醉等危险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放,严禁随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条所领取实验用危险品、实验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况不能交回库房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核准后方可存放;实验室内应使用绝对安全的储存设施,严禁将危险品私处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使用危险品的剩余废品和残缺、渗漏、变形、变质的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乱放和丢弃。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对危险品的管理负总责,主管领导根据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责任制,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院和师生负责、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常用管理制度最新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100公斤单位收集危险废物的,可不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免于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转移危险废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需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不按批准的决定转移危险废物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请,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危险废物移出者仍向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转移联单错报或漏报的;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三)遇联单填报与转移废物内容不符的,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差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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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4.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种类或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五、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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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规章制度文章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6、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7、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8、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19、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1、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2、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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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第四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__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环境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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