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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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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招待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客人、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招待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招待所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招待所经理

副组长:招待所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招待所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招待所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39;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招待所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招待所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招待所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3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4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5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公司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公司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各单位生产秩序,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职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公司领导和安全处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处对本公司各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对本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建立或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事迹与奖励办法。

4、组织安全大检查,并对不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改进方案,督促按计划实施。

5、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7、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8、定期组织和领导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9、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0、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七条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检测,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检查程序

1、安全检查的内容:安全检查对象的确定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2、安全检查的实施要求:公司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安全处组织,参加人员为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结果由安全处汇总形成安全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账》。

3、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安全处应立即令其对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对其复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惩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公司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重奖重罚。

第五章安全例会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一步安全环保重点工作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公司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六章安全事故管理

1、人身事故: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生产操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隐性中毒事故)

2、设备事故:由于各种原因构成采矿机械、动力、电器、仪表、运输设备及管理、建筑物等损失的事故;

3、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指挥失误造成设备损坏以及停电、停水、停风等原因造成停产等事故

第七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第八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职工领取到防护用品后,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

2、工作服必须保持整洁无破损,严禁在腰间、袖口扎绳子、铁丝等物品。

3、特殊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对生产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要配置防护罩,防护眼镜、

防护口罩和防毒口罩。

5、各(车间)的安全员每日要对现场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佩戴的,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6、防护用品的管理实行主管和组长的逐级领导,安全处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其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的要进行严格考核。

第九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执行其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安全警示管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及时削除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附则: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生产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资料规范化管理,适应公司“四合一”管理体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应配备专人整理和保管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条各单位、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应参照本制度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七条基本资料

(一)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图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部门成员及专(兼)职人员名单。

第八条安全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安全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十条安全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及会议内容落实情况(安委会、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班前会等);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纪要等。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一般措施、专项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和交底参加人员签字。

(三)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应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施工特点和人员素质等情况,按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十二条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和上报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三)按安全投入明细,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各项投入费用应有对应的支撑性票据(复印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安全检查问题整改关闭情况记录;

(四)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五)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六)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关闭记录。

(七)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管理问题均应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一验收”的原则进行整改和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评价与验证记录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管理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班前五分钟等活动);(定期回收保存)

(二)安全月、安全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问答等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三)各类安全活动评价、总结等材料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种类、证件有效期、所属作业厂(队)等(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表;

(四)特种设备安拆告知书、安拆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六)特种设备日常保养、检修、运行等记录。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安全检测与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炸药库、油库检查、验收及审批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及评价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总结评价记录。

第二十二条分包单位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三条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专项安全管理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安全宣传

(一)安全宣传计划

(二)简报、报道

(三)宣传标语、标牌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其它

第三章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三十条各类台帐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8

1、安全管理各项台账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2、要对文件的内容、份数、标题等逐一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应及时送交领导,不要挤压。

4、应及时登记编号、分类整理并存档,做好详细记录。

5、保存时,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6、需上报的文件必须经过负责人及法人的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上报,文件上必须详细写明文件标题、主送单位、经办人等。

7、存档人员应及时分类整理、存档,并统计编号、编制目录等,以方便查阅。

8、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9、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详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文件带回家里阅读或随身携带到公共场所。

10、借阅时要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借阅人必须_不得翻印和复印,不能转借他人。

11、对于不具备存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应填写《文件销毁清单》,经安全科长批准后,可以销毁。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篇9

1、车辆起步前,要先检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2、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该保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匀速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谨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3、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4、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挡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中线。

6、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7、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8、连续行驶3小时要适当休息,同时对车辆进行检查;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能超过8小时。

9、严禁酒后开车,人工直流供没等违章作业现象。

10、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允许移至合适的地点维修,并设置警告标志,严禁在行车道上维修车辆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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