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劳动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合同劳动证明篇2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姓名:人事编号:
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将在你办结离职手续后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如你对此有异议,你可依法申请仲裁。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20__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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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收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签收人:____________20__年8月25日
离职证明
兹证明______先生(身份证号:441000000000000000)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部门____岗位,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年月日
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到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进入委托代理单位,现因:
□合同期满,期满时间年月日;□单位辞退,辞退时间年月日;□本人辞职,辞职时间年月日;□协议解除,解除时间年月日;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元。
单位(盖章)年月日
该同志的人事档案在我中心保管,根据单位/本人意见,此证明同意存档。
____市人才服务中心
年月日
备注:
1、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只能选一项,多选或涂改无效。
2、选择本人辞职的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
3、本证明须先由用人单位审批盖章后再送人才中心盖章存档。
4、本证明一式三份,单位一份,本人一份,存档一份。
解除合同劳动证明篇3
刘连友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男,身份证号370911196606105632,20__年5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2__年5月18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__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4000元人民币,工资发至20__年7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月日
用人单位(盖章)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解除合同劳动证明篇4
姓名
性别
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市县区街号
现住址
区市县街号
本单位工作起止时间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计年个月
工作岗位
所终止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
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
年月日起
完成工作任务期限
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终止劳动合同原因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时间
年月日
支付经济补偿情况
个月,每月标准:元,合计:元
国有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情况
个月,每月标准:元,合计:元
缴纳失业保险费编号
单位
个人
用人单位
(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1,此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装入劳动者本人档案,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2,用人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解除合同劳动证明篇5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员工组合同服务合同开始日
试用结束日期合同到期日期
解除合同劳动证明篇6
(劳动者姓名)(劳动保障卡号:),户籍为市区街道,于年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款项摘要:),于年月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