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吧 > 运输合同 > 材料运输合同 >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

时间: 佳洁 材料运输合同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就建筑材料供货一事,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供给乙方 等建筑材料确保质量,产地不限。所供物资见附页明细表。(单价按现行市场价)

第二条 甲方供给乙方的物资,货到经乙方验收完毕确认无误后付清全款。如逾期不付,甲方立刻停止再供货,且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合同所列货物总货款的 元 天的违约金,直到乙方付清甲方货款为止。

第三条 方所供物资,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所供物资入场后,乙方必须先检验合格后,方能加工使用,否则,乙方提出的一切质量问题及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检验后,物资不合格,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到乙方现场,双方共同取样检验,若再不合格,未加工的物资,甲方负责退货,并负责工地来回运费)。

第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材料进货单供货给乙方(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必须把提货计划 天前通知给甲方,甲方组织车辆供货,直发或库提。凡在甲方提供的物资短运费一律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乙方在未付清甲方货款以前,不得到其它地方去再提货,若经甲方发现乙方到其它地方提货一次,甲方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所欠货款,并视乙方行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八条 保密责任

甲方对乙方所供货物资涉及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篇2)

甲方:昆明积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公司领导部门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材料底单应明细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

第二条产品验收由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第三条 产品确定后甲方方可先交付乙方定金,工程施工完后当月月底20号再核对结算。

第四条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由双方协商拟定。 第五条 经济承担划分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规定时,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 2.乙方未按购买材料清单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乙方应负责换货,并承担换货的费用。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规定时间时,乙方应偿付甲方工程延期损失。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差价。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第六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已方承担甲方工程损失费用。

第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如因生产工期、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与甲方协商。

第九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

第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1份,并报双方材料部各一份。

甲方:昆明积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乙方:______(盖章)

经办人:李丽萍(盖章) 经办人:__(盖章)

负责人:陈江(盖章) 负责人:__(盖章)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十里长街润城一区2栋603 地 址:______

电 话:______ 电 话: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 开户银行、帐户____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有限公司供货一事,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供给乙方钢材一批,约--吨,钢材确保质量,产地不限。

单价按现行市场价:

一级钢 单价 元 吨

二级钢 单价 元 吨

三级钢 单价 元 吨

按上列单价结算付清货款。

第二条 甲方供给乙方水泥一批,约--吨,水泥产地----。甲方确保此批水泥质量,并提供厂方化验报告,水泥单价现价按--元 吨结算付清货款。

第三条 我公司所供物资(钢材,水泥)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 乙方在我公司所供钢材入场后,乙方必须先检验合格后,方能加工使用,否则,乙方提出的一切质量问题及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检验后,钢材不合格,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到乙方现场,双方共同取样检验,若再不合格,未加工的钢材,甲方负责退货,并负责工地来回运费)。

第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材料进货单供货给乙方(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必须把提货计划--天前通知给甲方,甲方组织车辆供货,直发或库提。凡在我公司提的物资(钢材,水泥)短运费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在生产厂家正常的情况下,甲方保质,保量急时供货给乙方,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结算付清甲方所供货货物的货。

如逾期不付,甲方立刻停止再供货,且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合同所列货物总货款的--元 天的违约金,直到乙方付清甲方货款为止。

第七条 乙方在未付清甲方货款以前,不得到其它地方去再提货,若经甲方发现乙方到其它地方提货一次,甲方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所欠货款,并视乙方行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元) 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九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商贸有限公司供货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簽字)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东方世纪城建筑工程所需材料的供应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交货地点、供货时间

1、交货地址:东方世纪城工地

2、供货时间:年月开始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注:以上价格都包含运费。

二、结算方式

当月月底前结算一次,双方确认后,甲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款项给乙方。

三、质量标准和验收

1、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负责。

2、乙方提供的材料应符合行业标准及本市设计单位标准。

3、材料数量的验收,采有每月、每旬或每5天不定期随车抽检的办法进行验收(特殊情况甲方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抽检)。

(1)黑砖,每车数量少于不超过20条则验收数量视为合格;如每车数量少于20条以上,则该月、该旬或该5天供应量按每车少于20条以上计算。

(2)沙,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验收。

(3)装载沙子的车不可含过量的水或杂物。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3天向乙方提供材料要求通知;甲方如有紧急用料时可以要求乙方尽量配合。

2、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收确认;验收不合格,通知乙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

3、当乙方不能按时供应甲方材料时,或供应的材料不合格时,甲方有权利向其他供应商购买材料。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如不能按时供应,或供应的材料不合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3、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六、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1、材料使用后甲方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或采用某种方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材料在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前,产品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月日 日 期: 年月日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篇5)

买方合同号:HNCJH060-- 卖方合同号:

华润水泥(南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4000t/d)

采购合同

材料名称:

买方:华润水泥(南宁)有限公司 卖方:

签约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约日期:

第一条 材料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总值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 整)的材料,其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总价等如下表所列。该合同价格为货交目的地价格, 该价格包括了材料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费、保险费、税金、技术服务的价格和费用,本合同分项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不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各种因素影响。

第二条 货款支付

1、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转帐方式进行支付。

2、预付款: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经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即¥×万元整(大写:×整)支付给卖方;

3、交货付款

在合同货物交付完毕且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即¥×万元整(大写:×整)支付给卖方:

A. 买方签字的收货收据一份。

B. 装箱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C. 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并加盖卖方公章,原件十份;工厂的质检记录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D.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即¥万元整(大写: ),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且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10日内支付给卖方:

A. 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货物质量保证验收证书一份;

B. 双方签署的相关索赔协议一份(存在索赔情况时);

C. 争议仲裁书或裁决书(存在争议并提出仲裁或提起诉讼时);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即¥ 万元整(大写: )。 履约保证金应为以下任何一种形式:

A.由卖方银行,按附件1格式出具的银行不可撤消的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B.银行本票、或保兑支票、或现金。

2、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

3、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全部到达交货地点且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60日。

第四条 质量要求(略)

第五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1、产品包装要求:

A、包装标准应满足JB/ZQ4286《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B、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卖方应承担责任并在24小时内明确答复及时给予解决,如果卖方24小时内不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并且因此造成的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C、卖方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起吊部位标志和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图形标识(如向上、防水等标识)等;

D、产品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体件和易变形产品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

E、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2、包装费用:包装物由卖方负责供应,不回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第六条 交货

1.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2.交货地点: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买方工厂 。

3.交货日期: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合同货物交付完毕。

4.运输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收费。

5.卖方应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5日,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尺寸、运输方式、发运时间及预计到货时间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6. 在合同货物装运后,卖方应立即向买方特快专递或随车携带出厂质量检验证书、进口件的原产地证明,以及装箱单各一份副本。

第七条 验收

1、验收标准:按下列先后顺序选择

A、国家现行标准;

B、行业现行标准;

C、买方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

D、卖方产品设计及制度标准。

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3、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货物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双方签署开箱检验备忘录,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3日内,卖方代表未到买方现场,视同卖方同意买方自行开箱检验,买方签署的开箱检验备忘录,仍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4、如果在保证期满前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归咎于卖方的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性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5、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在产品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投入使用后一年内提出异议。

第八条 技术资料提交

1.卖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交所供应的货物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外形尺寸、材质、机械性能、化学成分、使用的标准、使用手册、必要的图纸等,一式四份。

2.交货时提供:

A.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并加盖卖方公章,原件十份;

B.制造工厂的尺寸、材质、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质检记录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C.注明货物名称、装运重量、数量、日期的装箱明细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D.进口件的原产地证明;

E.买方认为必要的图纸(如有);

F.卖方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的责任:

(1)卖方提供的货物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如下规定的任意或全部救济方式:

A.买方同意利用者,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货物进行降价。

B. 拒收货物,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合同货物总价款和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全部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必需的其它费用。

C.卖方应包退、包换,用全新的、质量符合要求的货物替换,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买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买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买方需要而卖方不能交货,则卖方应付给买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每逾期一周卖方应按逾期货物金额百分之一 ( 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违约金可以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货物的义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其它无论何种原因引起延迟交货均按此条款处罚。

(4)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后35日内仍未能交付全部或部分材料,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2.买方违约的责任:

(1)买方如中途退货,卖方不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

(2)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到货款,每逾期一周卖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百分之一 ( 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延迟支付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5%)。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33073